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64号原告:孙建,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强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洪某1。
原告孙建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强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电视柜(1380)”]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