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50号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1层2单元222505。
法定代表人:赵英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柱萍,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贝迪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崔葛村。
法定代表人:杨平。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安贝迪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