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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安贝迪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50号
案件名称50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安贝迪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淮安贝迪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50号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1层2单元222505。

法定代表人:赵英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柱萍,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贝迪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崔葛村。

法定代表人:杨平。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安贝迪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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