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53号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田岭工业区1号厂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永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迪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宦溪西路8号3栋504房。
法定代表人:徐六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田美社区社贝村永泰二街一号B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童远飞,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迪晨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