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城阳区宜家鑫源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史家泊子社区夏塔路史家泊子社区盛泰家园C区旁"史家泊子购物超市"。
经营者:司学军。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宜家鑫源超市、司学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49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司学军银行存款4544.00元,转执行费50.00元,余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