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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长辉电器商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知民终48号
案件名称鼎城区长辉电器商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鼎城区长辉电器商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知民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城区长辉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桥南家电城善寿街25号。

经营者:刘书华,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芳,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系鼎城区长辉电器商行的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鼎城区长辉电器商行(以下简称长辉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7知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由于本案上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后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长辉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芳接受本院电话询问调查。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辉商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

2.本案诉讼费由九阳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诉侵权商品系中山市黄圃镇齐飞鸿电器厂生产、深圳九一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商品上有合格证,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

虽然现在这两家企业已经注销,但被诉侵权商品系在企业注销之前生产,且当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Joyouricj”处于有效状态。

故上诉人系合法取得商品,不知道该商品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长辉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九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长辉商行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包含九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等)。

3.判令长辉商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第9916505号“Joyoung”商标由九阳公司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7类:搅拌机;

绞肉机(机械);

制食品用电动机械;

水果剥皮机;

酸奶机;

电动制饮料机;

食品工业魔浆机;

厨房用电动机器;

家用电动打蛋器;

家用电动榨水果机;

食品料理机(电动);

豆浆机;

洗衣机;

干洗机;

真空吸尘器(截止)。

有效期至2022年11月6日。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九阳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7类豆浆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商品上的“九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易志文于2013年5月9日申请注册第12552016号“joyouricj”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14年10月7日,2018年4月27日该商标被宣告无效。

2019年3月12日,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受九阳公司委托来到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德客隆家电城内一家标有“美百加商业制冷领先者超低温.超节能.极限冷鲜主营:厨房柜、大型冷柜、点菜柜、凉菜柜、鸭霸王柜、平冷工作台等特种柜系列厨卫电器常德超红电器商贸常德湘西北总代理电话:0736-78××××6”等的店铺(店内执照信息显示:字号名为“鼎城区长辉电器商行”经营者刘书华)。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九阳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凯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台机身上载有“Joyouricj”的榨汁搅拌机,取得收款收据一张,并对现场和物品进行拍照。

公证处对所购产品和票据进行封存,并出具了(2019)湘长华证内字第806号公证书。

庭审中,一审法院对上述封装商品当庭开封并进行了比对。

涉案榨汁搅拌机外包装上用红色字体标注“Joyouricj”商标标识,在该商标标识的正下方亦用红色字体标注“深圳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监制);

制造商:中山市黄圃镇齐飞鸿电器厂”;

榨汁搅拌机黑色机体正上方亦用白色字体标注“Joyouricj”商标标识。

九阳公司因维权支出公证费1000元,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160元,并提交公证费发票和收款收据予以证实。

长辉商行系个体工商户,核准日期为2019年1月17日,资金数额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日用家电批零兼营。

一审法院认为,九阳公司系涉案第9916505号“Joyoung”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长辉商行销售的榨汁搅拌机是否侵犯了九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二、长辉商行应如何承担责任。

一、关于长辉商行是否侵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九阳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九阳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搅拌机类别相同,两者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并非九阳公司生产的搅拌机,但在其外包装上和机体上醒目位置突出使用的商标标识“Joyouricj”与九阳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9916505号“Joyoung”注册商标均是由英文字母构成,前5个字母均相同,后四个字母“ricj”紧缩与“ng”相近似,且被控侵权产品在外包装商标正下方亦用红色字体标明“深圳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监制)”,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九阳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长辉商行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但未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自于九阳公司或经九阳公司授权的主体,其行为侵害了九阳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长辉商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的合法来源,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关于长辉商行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本案中,长辉商行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对九阳公司要求长辉商行停止侵权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九阳公司主张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依据上述规定,由于九阳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至的实际损失、长辉商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案适用法定赔偿。

综合考虑九阳公司注册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长辉商行的经营时间、经营规模,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九阳公司系批量维权,维权成本相对较低等因素,确定长辉商行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鼎城区长辉电器商行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9916505号“Joyou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功能榨汁搅拌机;

二、鼎城区长辉电器商行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三、驳回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鼎城区长辉电器商行负担250元。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长辉商行的上诉请求系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根据原卷材料、询问情况以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长辉商行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合法来源涉及两个事实,一是销售者是否知道销售的产品是侵权商品,该事实应当由权利人举证;

另一事实是商品来源,该事实应由被诉侵权人举证,即长辉商行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长辉商行未提交能够证明其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据,其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长辉商行上诉称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长辉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鼎城区长辉电器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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