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1613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莹,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湖区森照品质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C。
经营者:陈晓慧。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罗湖区森照品质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