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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罗湖区森照品质百货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民初1613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罗湖区森照品质百货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罗湖区森照品质百货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1613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莹,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湖区森照品质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C。

经营者:陈晓慧。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罗湖区森照品质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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