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22877号之四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X。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凤塘凡尼斯陶瓷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凤塘吉林村水路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27。
主要负责人:陈湘玺。
被告:陈湘玺,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中山市东晶卫浴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新村工业区17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8C。
经营者:邱欣东,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陈桂耀,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榕,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雪,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登塘村面前埔7-8号工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8。
法定代表人:陈松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陈松钊,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玥潢,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凤塘凡尼斯陶瓷厂、陈湘玺、中山市东晶卫浴商行、陈桂耀、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陈松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为19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0元(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