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2636号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10号。
经营者:戴先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胡进斌建材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泉东社区余冲组。
经营者:胡进斌。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胡进斌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回起诉系出于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