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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美尚美工贸有限公司、台州市艾尚斯帕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448号
案件名称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美尚美工贸有限公司、台州市艾尚斯帕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台州市美尚美工贸有限公司;台州市艾尚斯帕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448号 原告: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西路2399号宝地大厦19楼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惠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龙,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美尚美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黄长路3号南第三排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建华,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台州市艾尚斯帕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城模具城。

法定代表人:张素,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美尚美工贸有限公司、台州市艾尚斯帕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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