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2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湘潭市雨湖区辰萍便利店,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街道熙春路9号第二号门面。
经营者:朱勇,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湘潭市雨湖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区辰萍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3知民初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区辰萍便利店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区辰萍便利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区辰萍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