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53号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开发区清蒙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永辉,曾用名颜允辉。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承新,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永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王巾英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