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51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被告:唐苏梅,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邵阳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卡宾公司)与被告唐苏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称,“Cabbeen”经注册和国家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商标所有人将该商标许可广州卡宾公司使用,并授权广州卡宾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广州卡宾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唐苏梅在淘宝上注册的“tangjianjie2012”的店铺中,产品“卡宾cabbeen18年连衣裙镂空拼接后背开口连衣裙半身裙休闲裤”有将注册商标“卡宾”、“Cabbeen”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将注册商标“Cabbeen”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淘宝网销售的商品名称为“卡宾cabbeen18年连衣裙镂空拼接后背开口连衣裙半身裙休闲裤”的商品中使用“Cabbeen”、“卡宾”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停止将“Cabbeen”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被告唐苏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申请人早在2004年就离开湖南,现在居住在上海市松江区(附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请求裁定予以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被告唐苏梅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但其提交的《上海市居住证》证实,唐苏梅自2013年即已经在上海市生活居住至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本案被告唐苏梅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定》四:“[跨区划片集中管辖]……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定,唐苏梅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松江区,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唐苏梅要求将本案移送审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唐苏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秀华 审 判 员 康 洁 审 判 员 袁文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小芹 代理书记员 李秀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