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517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公司经营地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号码:220-87-77410。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港轩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平荔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25199119D。
经营者:林浩涛。
被告:厦门众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乐海北里**店面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48QRG35。
法定代表人:邓翔。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港轩便利店、厦门众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