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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明珠便利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597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明珠便利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明珠便利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597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男,汉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青龙,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明珠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西海明珠花园E座1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6E。

经营者:曾玉宇。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明珠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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