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38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流均镇室内雅家具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区流均镇卫生院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万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风林,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含宇,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区流均镇室内雅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审理中,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诉求请求第三项,并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4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