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1132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戚秀娟,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振峰,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冠县。
被告上海盟磊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F区95室。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峰、上海盟磊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了对二被告李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