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025号 原告:浙**工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上米岙村。
法定代表人:金那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际工电气有限公司(曾用名温州际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柳乐路63-65号(浙江正惠电气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碎伦,该公司经理。
被告:吴江市荣利达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平大道明港新村西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沈蕾,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怀柏,江苏政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际工电气有限公司、吴江市荣利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浙**工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工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浙**工电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