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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工电气有限公司与温州际工电气有限公司(曾用名温州际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江市荣利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1025号
案件名称浙江华工电气有限公司与温州际工电气有限公司(曾用名温州际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江市荣利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华工电气有限公司;温州际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江市荣利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025号 原告:浙**工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上米岙村。

法定代表人:金那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际工电气有限公司(曾用名温州际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柳乐路63-65号(浙江正惠电气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碎伦,该公司经理。

被告:吴江市荣利达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平大道明港新村西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沈蕾,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怀柏,江苏政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际工电气有限公司、吴江市荣利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浙**工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工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浙**工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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