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84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茹,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丽,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六合强盛休闲音乐茶座,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经营者:强晓武,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南京六合强盛休闲音乐茶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计2454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