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140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娄钰婕,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花溪纯唱酒吧,经营,经营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民族大学小吃街div>经营者:石海。
本院在审理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贵阳花溪纯唱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