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669号 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草桥镇工业集聚区323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友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加全干调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干调区15号。
经营者:李加全。
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加全干调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请求变更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