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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尖鹰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3民初90号
案件名称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尖鹰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尖鹰电器厂;杨培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民初90号 申请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廉江市尖鹰电器厂,住所地:廉江市吉水镇鹤岭村委秧地坡村(钟尚兴屋内)。

经营者:杨培贵。

被申请人:杨培贵,男,194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申请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廉江市尖鹰电器厂、杨培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冻结廉江市尖鹰电器厂、杨培贵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两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0万元的其他财产。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廉江市尖鹰电器厂、杨培贵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云霞 审判员  蒋国保 审判员  周 怡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芳丽 书记员刘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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