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49号 原告:惠州爱渔人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新草洋村2号。
法定代表人:梅家龙,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俏俊,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小燕,女,汉族,1987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惠州爱渔人渔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渔人公司)与被告伍小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爱渔人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伍小燕赔偿爱渔人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5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爱渔人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爱渔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爱渔人渔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惠州爱渔人渔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惠州爱渔人渔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