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5民初13号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明,黑龙江太宗律师事务所。
被告:通化县少儿美术协会,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县少儿美术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在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元,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3,300.00元,退还3,1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