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282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雅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屏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雅馨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