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1执6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事明段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经营者:苗绍彬,男,汉族,1972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源汇区事明段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豫11知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该判决,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苗绍彬作为个体工商户漯河市源汇区事明段百货商行的经营者,本院在执行该个体工商户时,依法可以直接执行苗绍彬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拍卖(评估)被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事明段百货商行及其经营者苗绍彬人民币1026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