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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里通讯器材经营部、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52号
案件名称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里通讯器材经营部、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里通讯器材经营部;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里通讯器材经营部。

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薛令之路9号1幢110-1室。

经营者:黄雅英,女,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黄雅英的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里通讯器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9)闽0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里通讯器材经营部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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