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7746号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52A。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优速网吧,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58225R。
主要负责人:雷泳霭。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优速网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