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42号 原告:苏晓星,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成龙,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
原告苏晓星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郭成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晓星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5月11日,原告苏晓星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苏晓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晓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晓星负担。
原告苏晓星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