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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付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302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付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付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30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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