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01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姝,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名健灯具店,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国际商贸城4幢C单元138号。
经营者:刘爱平。
被告:张中轩,男,1988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贵阳市观山湖区名健灯具店、张中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