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91号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三号楼27楼。
法定代表人:刘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海,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温州脊安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定路1188号万达商业广场7幢819室(托管50)。
法定代表人:徐建谊。
被告:欧美达(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垭大道88号江津综合保税区综合大楼2102室。
法定代表人:孙明正。
被告:温州星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衢江路208号5号楼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浩源。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脊安适科技有限公司、欧美达(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星晟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且明确表示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