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3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东区卓越手机配件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34G11M,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泰阳国际美恒手机城。
经营者:邱珊珊,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6年1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洋头洪村102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城东区卓越手机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城东区卓越手机配件商行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余400元退还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李静萍审判员 左志萍审判员 张 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陕 珊书记员 保昕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