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6455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2号3813房。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门新缘食品商行,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莘村深井一巷11号101房。
经营者:张丽萍。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门新缘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吴佳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