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25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寒,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古登堡铝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2,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古登堡铝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年*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