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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熊子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637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熊子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熊子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637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花棉,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子军,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子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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