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8刑初76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亮亮,男,1985年1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小觉镇郄家庄村村西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羁押,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颖,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二部知产刑诉〔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亮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亮亮及其辩护人贾颖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起,被告人封亮亮通过电商平台多次向张某销售惠普牌硒鼓。
经查明,该人所销售的硒鼓中有321个系假冒惠普牌硒鼓,货值金额达人民币19万余元。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封亮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封亮亮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封亮亮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图片,送货照片,受案登记表,商标注册证,收据,银行交易明细,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的惠普客户鉴定结果报告,价格证明,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收条,汇款凭证,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亮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封亮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封亮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