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4663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F。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舜,广东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米(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天祥大厦9B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4。
法定代表人:郑**。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军武,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波,男,汉族,1986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东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