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466号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举,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莉莉雅肤百货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公寓XX号楼XX室。
经营者:吴伟平,男,汉族,1998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XX镇XX巷XX号XX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莉莉雅肤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11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