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795号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奥路777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4140905P。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生俭,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刚,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豪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五路168号江西省农机大市场15栋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EFULXX。
法定代表人:万成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豪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南昌市豪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