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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富聚全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13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富聚全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富聚全电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37号起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4月16日,本院收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起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富聚全电子商行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起诉人专利号为ZL**************、名称为“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销毁库存;

2.被起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富聚全电子商行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人民币4万元;

3.被起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富聚全电子商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

事实与理由:起诉人系名称为“风扇(FAN)”、专利号为ZL**************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该“风扇(N9-FAN)”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具有较好的市场认知度,销售量逐步递增,但原告发现被起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富聚全电子商行在阿里巴巴平台其网店销售的“小风扇”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相同,并且库存量为1669台,涉案产品30日内成交数达260台,经营额超过15432元。

被起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富聚全电子商行销售的产品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保护范围,被起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富聚全电子商行的销售行为侵犯了起诉人的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起诉人起诉时提交的起诉状中仅列明了被起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富聚全电子商行,缺少经营者秦政炜基本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粤73民初1137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起诉人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补正被起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富聚全电子商行的经营者身份信息,并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向起诉人送达,起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材料并坚持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本案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案受理费800元,起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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