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215号 原告:王燕婷,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宽,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爱角牛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电商路电子商务中心一层8129号。
法定代表人:董庆添,执行董事。
原告王燕婷与被告泉州市爱角牛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王燕婷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燕婷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燕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燕婷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婕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