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614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维佳,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彪,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亲亲文具经销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新莲路8号。
经营者:林幼亲,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亲亲文具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梅君 书 记 员 陈 婕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