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59号原告:刘晓斌,男,汉族,1985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彬,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妮,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安诺儿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63。
经营者:陈如。
被告:广州炫菲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B。
法定代表人:林增。
被告:汕头市欣妮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L。
法定代表人:马发雨。
原告刘晓斌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安诺儿化妆品商行、广州炫菲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欣妮施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83002××××.0)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刘晓斌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刘晓斌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汉堂(兼)书记员 周素羽(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