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062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对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洪濑和立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闽02民初106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闽02民初1062号民事裁定书中“驳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补正为“驳回南安洪濑和立通讯器材经营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