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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远平与深圳市新保马灯具有限公司、中山市格格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湘恒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130号
案件名称李远平与深圳市新保马灯具有限公司、中山市格格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湘恒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远平;深圳市新保马灯具有限公司;中山市格格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湘恒灯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30号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第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保马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1。

被告:中山市格格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冈东美利围工业区元丰1号B栋首层第3卡。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中山市湘恒灯饰厂,住所地中山市****************之二。

投资人:李崇根。

原告李远平诉被告深圳市新保马灯具有限公司、中山市格格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湘恒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名称为“灯饰配件(石头)”、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李远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远平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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