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5知民初10号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一区29号楼4层F1-1。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双云,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双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