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南谯区佳乐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1民初13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南谯区佳乐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市南谯区佳乐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13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滁州市南谯区佳乐多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同乐路西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1P。

经营者:张存军。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南谯区佳乐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