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3294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南城壹店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西平西海岸跨境商铺体验中心1楼17号铺,注册号441********5446。
经营者:梁建华,男,汉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身份证号码441************097。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东莞市南城壹店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因被告东莞市南城壹店食品商行已注销,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南城壹店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