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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南城壹店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1民初3294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南城壹店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东莞市南城壹店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3294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南城壹店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西平西海岸跨境商铺体验中心1楼17号铺,注册号441********5446。

经营者:梁建华,男,汉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身份证号码441************097。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东莞市南城壹店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因被告东莞市南城壹店食品商行已注销,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南城壹店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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