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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闫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5439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闫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闫州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543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被告:闫州,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春年。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闫州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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