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517号 原告:孙杰,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
被告:瑞安市正圣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南村林榆路套房108室。
负责人:余汝山,该商行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杰与被告瑞安市正圣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杰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